问 题

发表人:洪* 提问时间:2015-04-27

标题:天津第二殡仪馆院内公然摆卖鞭炮

我于4月25日上午去程林庄第二殡仪馆扫墓,在通往殡仪馆的路上就看到有三三两两摆卖鞭炮的摊贩,而进入殡仪馆大门后惊讶地看见在该殡仪馆院内的摊位上公然摆卖鞭炮。天津市政府为了治理空气改善空气质量下了很大力气并在2014年9月30日公布了《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令第12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自即日起,凡在市级殡仪馆、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场所办丧、祭奠禁止燃放烟火爆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第二殡仪馆却视政府规定当儿戏公然允许摊贩在其院内摆卖鞭炮。望有关部门严查,对责任单位和负责人严办。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5-04-2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根据《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规定: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含储存)本市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建议您咨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此问题进行调查。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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