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城镇职工办理病退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
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4〕42号),按确诊疾病的类别和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
请问,这三个档次是否为同级的?办理病退对于达到哪一个程度档次有没有要求?
举例说:符合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中的第(六)项重度肝功能损害的鉴定条件可不可以办病退?
符合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中的第(六)中度肝功能损害的鉴定条件可不可以办病退?
符合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中的第(五)肝硬化肝功能轻度损害的鉴定条件可不可以办病退?
还是有其他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