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梅厂镇政府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梅厂镇政府回复如下:
梅厂还迁小区为2014年新建住宅小区,依据天津市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向业主收取采暖费:
1.依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3号,《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2.依据《天津市供用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手续。
3.依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