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04-03

标题:这样收取暖费合理吗

领导:您好我是梅厂馨梅福苑的还迁居民我在2014年三月底的时候办了一套延期房当时是没有钱交第二套房款,当时政府让办延期。可今年要交钱拿钥匙,政府的工作人说要交2014年的取暖费。可我连钥匙都没拿,钥匙还在开发商手里呢,您说我交这取暖费合理吗?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5-04-17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梅厂镇政府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梅厂镇政府回复如下:

梅厂还迁小区为2014年新建住宅小区,依据天津市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向业主收取采暖费:

1.依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3号,《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四条: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

2.依据《天津市供用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手续。

3.依据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建公用【2011】22号,《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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