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开发分局社保异地报销的投诉
尊敬的人社局领导:
本人的孩子今年三岁,开发区户籍,且在开发区上了社保,孩子于2015年过年期间在外地急诊住院,发生了两千余元的医疗费用,经了解,异地发生的费用可以在社保所在地报销一定比例。本人于2015年3月4日将各种报销所需的单据交给了开发区人社局,并且资料审批通过,随后开发区人社局将单据交到了社保基金管理处,但3月30日,我收到开发区人社局电话,通知说医疗发票找不到了,医疗费用不予处理,并且告诉我需要去外地医院重新打发票,但咨询医院后,院方说发票不能补开,经过开发区人社局核实,事实是人社局工作人员将发票丢失。目前,此事开发区人社局还未处理。
请市局领导予以帮助协调解决为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