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谢** 提问时间:2015-03-24

标题:养老保险补缴

我是2013年6月在天津城建大学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毕业之后将档案及户口全部迁至河北省廊坊市人才中心,并在廊坊工作了1年半(民营企业),自工作之日起开始缴纳社保(五险);廊坊工作辞职后,于2015年1月来天津河西区谋求了另一份工作(民营企业),试用期3个月,这3个月期间公司未给我缴纳任何保险,并告知待我转正后,才可开始缴纳保险及公积金(五险一金)。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我想补缴我之前3个月未缴纳的保险,我应该怎么去操作?现在的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一部分费用。如果公司不承担怎么办?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5-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324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反映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向您作出政策解释,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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