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无注资情况
天津市人社局负责同志:
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第十九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帐户:㈢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3.8%划入;㈣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4.4%划入。但是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8〕18号)
“调整完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政策。按照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分别确定不同的个人账户注资标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480元(40元/月),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全年注资60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全年注资720元。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但是我作为一名天津市钟表厂的退休人员多年来个人账户上都无注资,经咨询相关人员,答复是因为在职的职工没有正常缴纳医疗保险,所以退休职工医保卡上就不再注资了,请问是有这样的规定么?如果是的话,我现在已经改成托管的退休人员了,是不是可以享受这个待遇了,需要哪些手续,怎么办理,请贵部门文字详细解答,提出文件依据。
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