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曹* 提问时间:2015-03-12

标题:在职公务员再报考公务员并被录用后任职年限如何计算

背景:

2006年9月A被录用为甲机关公务员,2007年9月转正定级任科员;2010年9月再次报考并被录用为乙机关公务员,2011年9月转正定级任科员。

问题:

请问在2014年9月时计算A任职年限,是3+3年还是3年?政策依据是什么?有无明文规定?

有一种理解认为:“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三年以上”是指担任科员3年即可,无需连续。这种理解是否正确,中组部和人力社保部有无官方解释?

经互联网查询,部分省市公开发布规定显示,再次招考后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天津有无正式规定文本可以公开?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4-1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们联系相关部门后回复,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313

尊敬的网友:

您好!相关工作人员与网民电话沟通,答复所咨询问题。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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