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郭** 提问时间:2015-03-10

标题:关于企业在职女职工公婆去世的丧假问题

市长,您好!我是企业在职的员工,津劳险1986 271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女职工的公婆、男职工的岳父母去世,企业可给1-3天的丧假。那么企业在职的女职工的公婆、男职工的岳父母去世,为保没有规定?还是说不给丧假?某些企业就依据这个文件规定,不给职工休丧假,是否合法?

如果是因为1986年的时候并没有外资、合资的企业,有的只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因此才在制定制度上是有局限,是否可以考虑制订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后,也适当依据现在的国情修改下关于丧假的制度规定,以免让一些外资企业钻法律的“空子”?盼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5-1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311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为其解释相关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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