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企业在职女职工公婆去世的丧假问题
市长,您好!我是企业在职的员工,津劳险1986 271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的女职工的公婆、男职工的岳父母去世,企业可给1-3天的丧假。那么企业在职的女职工的公婆、男职工的岳父母去世,为保没有规定?还是说不给丧假?某些企业就依据这个文件规定,不给职工休丧假,是否合法?
如果是因为1986年的时候并没有外资、合资的企业,有的只是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因此才在制定制度上是有局限,是否可以考虑制订的新的《劳动合同法》后,也适当依据现在的国情修改下关于丧假的制度规定,以免让一些外资企业钻法律的“空子”?盼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