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03-08

标题:无生育险配偶生育保险费报销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人所在单位已经为本人按期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但本人配偶无固定工作,故未能缴纳生育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人配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经本人咨询社保专线12333,因天津市尚未制定该方面细则,故本人配偶无法享受上述待遇。

《社会保险法》已经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目前将近四年,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天津市仍无法落实,侵害了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请人力社保局就该明显违法行为作出解释?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5-0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39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相关政策。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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