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无生育险配偶生育保险费报销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人所在单位已经为本人按期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用,但本人配偶无固定工作,故未能缴纳生育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人配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但经本人咨询社保专线12333,因天津市尚未制定该方面细则,故本人配偶无法享受上述待遇。
《社会保险法》已经于2011年7月1日施行,目前将近四年,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天津市仍无法落实,侵害了包括本人配偶在内的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请人力社保局就该明显违法行为作出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