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5-03-04

标题:因变换工作导致取得两处工薪的问题咨询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于2014年8月1日入职诺德天津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之前一直就职于天津柳工机械。因天津柳工机械发放薪水为次月15~20日前发放上一月份的薪水,我于7月底离职,当时7月份的工资并未发放。然后8月1日入职诺德天津,目前公司的薪水发放为当月月末发放当月薪水。这样就造成了我在8月份时收到两处薪水,其中诺德天津发放的薪水已经按规定缴纳税费,天津柳工机械发放的薪水(7月份工资)因未达到个税起征点,并未缴纳税费。

现在武清地税局要求我补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想咨询一下区领导:像我这种情况应不应该补缴个人所得税?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5-03-0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武清区地方税务局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武清区地方税务局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

结合这两条认为,您反应的问题应该在当月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有其它疑问可联系当地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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