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购房担保费退款为何戴着有色眼镜对待?
我2014年6月份买的房子被强制交了一万多块的担保费,不交这笔钱就不给办贷款。同年10月9日,三部委下发了《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问题:假如这个政策诞生时虽有其历史意义,但到当今已无存在必要,为何新买房的完全不用交,期限之前的就得当冤大头?有个很好的比喻,这就好比十年前一个人犯事儿了,被判了十年,没过两年新法律出来了,犯的这个事儿不算犯罪了不需要坐牢了,那一直蹲大狱的那帮是不是该放出来了?难道还非要等犯人自己减刑吗?
三部委《通知》中取消担保费,但哪条说之前收取的担保费不给取消?不给退担保费是否有其他利益考虑?担保费用在哪儿了?是否能给老百姓解释一下?
游戏规则由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是否合理合法?
银行的风险需要买房人买的房抵押出去来承担,老百姓利益谁来维护?
建议:每个人的担保费都应该退回来,这才是公正、公平的社会!
取消这项费用本来是大好事,老百姓当然支持,但我想也应该做到一视同仁吧,换句话说凭什么我们贷款需要担保费现在的不需要,既然大家现在都不需要担保费了是不是该退剩余的钱了?
希望为百姓办实事的领导能看到关注下,其他人可以路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