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车辆购置税是否2015年2月1日后以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于今年2月1日后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5年2月1日执行),其中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位费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和手续费等,不包括销售方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包含增值税税款”。而我所交的购置税并没有按照这个规定进行收取,二者相差几千元。天津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公室给我的答复是他们按照税收系统中的汽车指导价为基准进行收取。这显然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相矛盾。请相关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回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