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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并已责成县综合执法局核实处理,会有工作人员和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有效。
据县综合执法局反馈: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关于乡镇综合执法大队的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乡镇执法队不能作为执法主体,只有镇政府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对于违法建设的管辖,《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是: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直接咨询县综合执法局,联系电话:827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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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