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沈* 提问时间:2015-02-25

标题: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中心城区广开四马路等7片合流制地区市管排水设施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目前正在公示期内,意见如下: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但是,该工程环评单位为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审批单位为市环保局,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是市环保局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与市环保局存在利益关系,是否符合相关法规?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5-03-0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天津市环境影响评价中心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天津市环保局

201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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