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并已责成县国土分局核实处理,会有工作人员和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有效。
据县国土分局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集体土地使用证》不能作为建房手续。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直接咨询县国土分局,联系电话:29127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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蓟县人民政府
201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