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地铁安检机辐射标志不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但是,天津地铁公司各站点设置的安检机器上的安全警示标识只有手指甲一样大,很难被注意到,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群众知情权,违法了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但是,天津地铁公司各站点设置的安检机器上的安全警示标识只有手指甲一样大,很难被注意到,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群众知情权,违法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