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沈* 提问时间:2015-02-06

标题:地铁安检机辐射标志不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销售、使用、贮存、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但是,天津地铁公司各站点设置的安检机器上的安全警示标识只有手指甲一样大,很难被注意到,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群众知情权,违法了法律规定。

反 馈

回复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回复时间:2015-02-0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建议咨询安监部门进行解答,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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