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边** 提问时间:2015-01-27

标题:公产房

尊敬的市长: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规定的施行,解决了变更承租人多年的问题。不能解决规定之前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是推给了法院。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请律师,诉讼。太麻烦了。各法院判决方法也不一样,有的根本不受理,没有法规依据。

我也咨询很多律师。没有统一的标准,近期在网上看新闻,发现苏州的管理办法很好,我个人认为很实用,解决很多历史问题。可以借

鉴。请领导们看一下,并请制定政策的人。研究是否适合天津的情况

网址 http://news.gmw.cn/newspaper/2014-12/29/content_103316283.htm

再有,有关触及到老百姓利益的地方法规。能不能征求一下老百姓的意见。他们是最底层的人,有很多困难。银川做法是否符合天津。请参阅

网址 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201501/t20150115_862492.html

最后一个问题,北方网是天津的门户网站,其中民生词典中解释变更承租人申请条件。

1、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天津市的,承租人配偶及其原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

家庭成员(成年人,以下家庭成员均指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可以申请过户。

网址: http://ms.enorth.com.cn/system/2015/01/13/012404032.shtml

我在天津的有关规定《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中没找到呀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02-10 是否超时:否

边**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月28日

边**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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