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胡* 提问时间:2015-01-20

标题:在编教师辞职问题

您好,我是一名的宁河县在编教师(2014年录用),现想辞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答复,未满5年服务期,不可辞职,否则要交数万元违约金或者就不退还人事档案。

请问这个答复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正常辞职的办理程序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4-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121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相关问题,网民表示感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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