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经核查,网民系河西社保分中心个人缴费参保人员,于2015年1月6日到分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入业务,按规定分中心接到本人转入申请后,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转出地社保机构。待转出地社保机构接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后,一是将此人的社保基金转移至天津市社保中心基金管理部门,二是将此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至我分中心。如果社保基金转移成功,市中心基金管理部门会收到银行的进账单,并将信息录入系统,分中心接收到市中心的基金到账信息后,完成转入基金确认工作,并将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录入到系统中。
分中心已于2015年1月13日收到了吕**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但经多次与市中心基金处联系,基金部门查询后未收到银行的进账单,因此分中心无法进行异地转入的下一步操作。
同时,由于此人2015年1月份已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河西分中心为了减少转入时间,在流程中做了如下调整:
1、将本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至转出地社保机构的方式,经本人同意,更改为将联系函交由本人以快递方式邮寄给转出地社保机构的方式。
2、由于市中心基金处未收到银行的进账单,因此告知其将转出地社保机构转出基金的银行电汇单提供给市中心基金处,由基金处与银行沟通查询,这样可以缩小范围,能够提前得到此人转出基金的银行到账信息。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