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我们已经收到,并已责成县国土分局核实处理,会有工作人员和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有效。
据县国土分局反馈,依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继承住宅等合法原因形成的一户有多宗宅基地,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分别确定宅基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按照一户的用地面积标准确定宅基地。
第六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直接咨询县国土分局,联系电话:29127085。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