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马** 提问时间:2015-01-03

标题:关于北辰区北斗供热站取暖费滞纳金的问题。

领导好,我是住在北辰区华城佳苑4期淮盛园的住户,我们的房子是2013年12月底交房的,由于当时人在外地,我是过了集中交房期去收的房子。收完房后没有任何人跟我提起要交暖气费的事。今年我准备去入住了,我去了北斗供热站交取暖费,告知2014年从1月1日就开始计费了,并且要收我2014年一年的滞纳金共计1900多元。我当时就懵了,这个事情一年多来从来也没人通知过我,上来就要收滞纳金。我随后提出要看下我和北斗供热站的供热合同,工作人员告知没有我的供热合同,但是钱和滞纳金要收。我觉得正常供暖正常交费,无可厚非,可是这个连合同都没签过,我都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供热就要这样收费,是否有点乱收费之嫌,而且就在我去交费的时候,正好碰到有其他住户也遇到这样不明不白的滞纳金。望领导尽快解决为盼。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01-0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马**: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中,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已入住的,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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