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领取的失业金要求退回
我是今年7月份由于之前就职的公司倒闭,开始领取失业金的当时核定我的领取期限是18个月,到12月31号我已经从发放给我的失业金存折领取过6个月失业金(7,8,9,10,11,12月),现在我找到了新的工作,需要对我未领取完的失业金进行封存,我到户口所在地河西区人力资源中心失业保险科进行封存时被告知,需要我以现金的形式返还两个月(14年12月和15年1月)的失业金以及医疗保险共计人民币2000多元,我查阅了2015版《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21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有重新就业的,自次月开始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没有提到对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需要退回的规定,我和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12月31号的,为什么要我退还2个月的失业金呢,而且是以现金的形式,而不是像领取时那样通过银行第三方机构呢,而且我询问河西区人力资源失业保险科是否会有正事的机打发票,得到的回复是手写发票,还有为什么还要我退回2个月的医疗保险金呢,我并没有查到关于失业人员已缴纳的医疗保险金退回的法规条例。
由于我新公司需要我在1月8号前提供我的就失业证和养老保险手册以便公司给我上1月份的保险,期待您的尽快解答,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