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郑** 提问时间:2014-12-30

标题:小区停车位管理等问题

您好!

我从相关规定查询到以下信息与理解是否正确:

第四十一条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照开发建设项目规划出售部分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和业主活动。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五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解读:小区内所有的公有部分归全体业主,任何人在没有与业主们达成相应意向的情况下无权无偿占用,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就是政府部也不可以。

第五十一条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当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机动车辆保管合同。

解读:如果是规划内的车位(包括停车楼、车库以及地上停车位),则所有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收费以及收费的标准。如果是规划外的车位(即利用小区公用道路、场地而新设置的车位),则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是否收费及收费标准;规划外车位实行收费制度的,则物业公司可以在车位使用费中扣除相应管理成本,剩余车位收益(而非全部收入)由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受益。但我们小区物业公司在给我区房管局相应人员沟通后给业主的回复,这部分钱就应该物业管理,这样的回复是否正确,希望相关部相关人员给予正确、负责任的回复。

第五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得影响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业主大会收取的相关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改善共用设施设备,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02-17 是否超时:否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月6日

郑**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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