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4-12-29

标题: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如何享受生育保险

你好!

根据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请问我市目前对此条款如何执行?未就业配偶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可以通过男职工的公司进行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么?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2-28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229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联系,电话解答相关政策,网民表示感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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