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宋* 提问时间:2014-12-16

标题:事业编制人员保胎假问题

我是滨海新区下属社区医院一名正式编制职工,怀孕后两次见

红和胎盘低置,确诊先兆流产,现在面临保胎假即将满6个月的

时间,单位人事说要办理病保,歇完产假回来后还要办理复工

手续,咨询12333热线得知我市 天津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

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22条(二十二)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怀孕,发生流产先兆、早产先兆,经医生诊断证明需保胎休息

的,用人单位应安排休息,但不计入医疗期。在休息期间,用

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

八十。不知我这种情况适用吗,如果不适用可否出示其他适用

条文。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5-03-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219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相关问题。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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