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12-11

标题:津房置业不退担保费

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人在津南区购买一期房(首套),2014年9月1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之后申请贷款,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的日期是10月23号,由津房置业负责担保(担保费发票是10月28日开具),担保期限是从2014年10月22日开始的。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诺2014年10月9日及以后交纳担保费的,可凭借款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龙卡、担保费发票申请全额退款。但与该公司咨询退款事宜时,被告知以担保费现金送款单日期为准,即以银行代收日期为准,可是,按照贷款业务流程规定,是应该先签订借款合同,再签订担保合同,交纳相关费用,我的贷款都是10月9日之后申请的,还没贷款,该公司如何履行担保合同呢,怎么能以预交费用的日期作为退费与否的核准日期呢?望答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5-01-06 是否超时:否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2月15日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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