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等法规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的治理费用是需要行政执法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行政执法保障呢?还是需要治理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正在调查处理中,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4年12月10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正在调查处理中,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4年12月10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提出的污染事故所需治理费用需要行政执法保障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代履行,是由行政机关依法下达代履行决定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来实施。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天津市环保局 2015年1月6日
您好!您提出的污染事故所需治理费用需要行政执法保障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83条第一款中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代履行,是由行政机关依法下达代履行决定书,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来实施。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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