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颜** 提问时间:2014-12-01

标题:暖气费的滞纳金如何收取?

我想问一下,天津市暖气费的滞纳金是如何收取的?是超过供暖期缴纳产生呢?还是超过每年的12月31日缴纳产生的?收取的比例?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12-01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颜**:

您好!《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十一条规定:“用热户应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逾期未交费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日违约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未签订合同的,日违约金额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供热单位对逾期未交费用热户停热的,停热期间仅按停热天数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违约金不再累计。”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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