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请问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的条件
我所居住的小区,入住年限和入住率均符合《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小区居民想召开业主大会。目前此事由所在镇派驻小区的社区工作站协助办理,该站办事人员说,筹备组成员的条件是要不欠缴物业费,请问这样规定的依据是什么?另外,目前有三名不欠物业费的业主报名加入筹备组,该工作站提出至少需要五名业主才可以,请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不是规定业主“三到七名”吗?请问是否有非五名不可的规定?以上两个问题希望能够提供相应的依据,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还是地方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