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津房置业不退还担保费
本人在河东区购买一套二手房,2014年9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之后申请贷款,10月24日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由津房置业负责担保(担保费发票是10月27日开具),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诺2014年10月9日及以后交纳担保费的,可凭借款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龙卡、担保费发票申请全额退款。但与该公司咨询退款事宜时,被告知以担保费现金送款单日期为准,即以银行代收日期为准(因本人身体原因,为减少去市内办事次数,9月23日即在办理贷款申请之前,就预交了相关费用)。可是,按照贷款业务流程规定,是应该先签订借款合同,再签订担保合同,交纳相关费用,我的贷款都是10月9日之后申请的,我还没贷款,该公司又何谈担保?怎么能以预交费用的日期作为退费与否的核准日期呢?望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