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江*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
尊敬的江*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查,供热初期系统循环不畅,有窝气情况,供热单位已进行系统排气,现已正常供热。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2号第十五、十六条规定:“因供热单位原因,未按照我市供热期规定供热的,供热单位应按未供热天数双倍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按1天计算。因供热设施故障或停水、停电等外部原因造成停热的,供热单位应按停热天数退还供热采暖费。不足24小时的,不计算天数。”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