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居民与城建供暖价格如何界定
我现住在河北区,房屋产权个人住宅,现用途个人居住。与供热站签订的合同中供热价格为25元/平方米,计费面积62.04平方米,采暖费共计1551元,合同有效期2013.11.6至2018.11.6。
今天供热站拒绝按合同中规定供热价格25元/平方米收取费用,原因为我缴纳公司抬头的支票。要求我按城建供热价格40元/平方米缴纳,共计2481.60元。支票是我公司每年补贴给员工的取暖费用1500元,员工取暖费用超出1500元由员工个人承担。如果供热公司按城建供热价格40元/平方米收取,我本应个人承担51元,现需承担981.60元。
请问居民与城建供暖价格如何界定? 供热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