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咨询新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房管局负责人:您好!
新《办法》中提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具体通过什么方式指定继续承租人?是否需要办理那些证明性质的手续今后才能生效?
房管局负责人:您好!
新《办法》中提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种是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籍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公有住房。”
公有住房承租人生前具体通过什么方式指定继续承租人?是否需要办理那些证明性质的手续今后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