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市级以上劳模医疗保险报销问题
我的一位亲戚是原国家人事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授予的“全国海洋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目前已经退休。现向贵单位咨询有关市级以上劳模的医疗保险保险的相关问题。
基本情况如下:
(1)根据天津市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津人社局发〔2010〕59号)关于“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参保退休劳动模范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市级以上劳模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可达95%。
(2)经过天津市劳模办认可,我的亲戚的“劳模”称号符合市级以上劳模的标准
(3)我的亲戚的退休单位是国家海洋技术中心,隶属于国家海洋局,住所在南开区芥园西道219号,经费来源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属于国家机关驻津单位。
咨询问题:
(1)这种性质单位退休的劳模是否享受天津市津人社局发〔2010〕59号文的劳模待遇?
(2)如果享受待遇,95%的医疗保险报销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外的,其余费用如何报销?
请将咨询问题以邮件方式回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