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天津市《津政令第113号》文件的正确解释
我是天津红桥区被拆迁户,我们同一批拆迁的有多户,还迁房都在一起,但是还迁房有几栋是6层高,有几栋是18层高,有几栋是32层高。我们的还迁房选的各不相同,但是开发商给我们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过渡期限都是36个月,我们认为不符合《津政令第113号》文件中第三十九条关于过渡期限的规定,即: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1至6层)住宅楼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中高层(7至11层)住宅楼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三)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12至24层)住宅楼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四)产权调换房屋为25层以上住宅楼或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但是开发商却说过渡期限的长短不是以你实际选择的楼层高度为准,而是以一期中最高的楼为准,请问,开发商的说法对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吗?
敬请权威部门给我们一个书面答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