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郭** 提问时间:2014-10-20

标题:关于天津市《津政令第113号》文件的正确解释

我是天津红桥区被拆迁户,我们同一批拆迁的有多户,还迁房都在一起,但是还迁房有几栋是6层高,有几栋是18层高,有几栋是32层高。我们的还迁房选的各不相同,但是开发商给我们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的过渡期限都是36个月,我们认为不符合《津政令第113号》文件中第三十九条关于过渡期限的规定,即:

(一)产权调换房屋为多层(1至6层)住宅楼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

(二)产权调换房屋为中高层(7至11层)住宅楼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

(三)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12至24层)住宅楼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0个月;

(四)产权调换房屋为25层以上住宅楼或非住宅房屋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但是开发商却说过渡期限的长短不是以你实际选择的楼层高度为准,而是以一期中最高的楼为准,请问,开发商的说法对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吗?

敬请权威部门给我们一个书面答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11-04 是否超时:否

郭**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0月21日

郭**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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