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我市普通住宅的新认定标准?
根据津地税地〔2014〕5号,“凡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及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成交单价不高于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见附件)三项条件的住房确定为普通住房。”
但10月17日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等6部门发文,对普通住宅只提到“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同上),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
是不是不用再满足’普通住房价格标准’这个条件?
如果购买的房子符合新的普通住宅标准,但不是唯一住房,契税怎么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