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有养殖合同、有土地审批手续,钱拆合理吗?
2012年5月1日续签养殖用地15年合同,在2013年3-4月份,本村民与我同一时期建房、建棚圈共7户,这7户梅厂镇政府城建办有调查记录和卷宗(我本人有录音)。梅厂镇政府城建办和综合执法大队同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上说明违反《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时隔半年后(2013年10月)梅厂镇政府城建办和综合执法大队下达限期拆除通知由7户变5户,由5户变3户。在时隔四个月后(2014年2月),限期拆除通知书又变成我1户,并于2014年3月18日给强拆了。
我请问:1.镇政府安装限期拆除通知书下达拆除通知,程序是否合法?2.强拆后又说土地性质变了,为什么没有人提前通知并还继续与我签订养殖合同?3.我本有《畜牧养殖用地合同》和《村、镇、区三级政府的畜牧养殖用地申请审批》手续,为什么镇政府说作废就作废,依据什么也没明确文件?如有为什么没有人在事前通知?4.给我造成经济损失了,为什么都在推卸责任,为什么没有赔偿?5执法公平吗?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