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赵** 提问时间:2014-10-09

标题:生育基金

领导您好:我以前在天津市河西区梅江健康体检中心上班,在2013年7月我因为生育,歇产检至同年10月份,但因为孩子的原因,一直和单位请假未上班,直至2014年3月辞职。在歇产假期间,单位一直为我缴纳社保,但从未发放我工资,2014年3月单位为我申请生育基金补贴,6月份生育基金被批复,但单位告知本人:单位需要把我在生育期间单位应缴保险需要从基金里扣除。根据"津劳局〔2005〕238号关于下发《关于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的“四、关于结算问题的(二)生育津贴结算: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现与单位多次沟通未果,单位一直认为生育期间单位所缴社保由个人承担,且单位在职工生育期间未发放任何工资,请相关部门了解一下相关情况,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12-1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09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网民,为其解释相关政策,网民表示感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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