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4-09-28

标题:关于供热滞纳金的问题

我于07年在静海海城公寓买了一套房,11月11号交的房,全部要求交纳取暖费,说是要试一试暖气管道。因为刚交了房得装修,当年也难以入住。记得当时很多人不愿意交,但是胳膊拧不过大腿,有什么办法呢,交就交了吧。

这套房子我没长期住,再也没缴纳过取暖费,前段时间有亲戚要住,让问问取暖费的事,我去城投公司收取暖费的门市问了问,真是当头一棒,说应该交10000多元钱的滞纳金,由于个人的疏忽,我也不记得签过什么供热协议了。说是给我打过电话,但是那座机确实早就停机了。我手机一直没换号,但是没打过呀。我现在找到协议了,上边固话手机都有。还说第二年第三年你没交钱都给你供着暖呢。你不交钱都在你楼道口贴了通知了。

当时我就恳求收费员,我说见见你们领导,看看能少收点吗,我确实不知道滞纳金的事。几个收费员说领导不在,找也没用,都是按规定办的。我真后悔当时没录音录像。这真是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呀!

我就纳了闷了,我欠你钱,找不到我,怎么也不跟我们小区物业联系一下,我物业费从来没欠过,年年交纳的。物业费要是不交,物业就一直给我打电话的。假如你在小区物业也找不到我,可以去法院起诉我,法院会给我发传票的吧。也不至于让我欠这么多年,拿这么多滞纳金吧。如果说给我打过电话,敢提供每年给我打电话通话记录的证明吗。这难道不是不作为吗?

虽然我有责任,但是供热公司就没一点责任吗?恳请建委领导帮助我解决这个困难,本人将不胜感激!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11-2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张**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29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建公用〔2011〕23号)中第四条规定:“新建居民住宅供热设施的保修期为两个供热期”。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建公用[2010]1125号)中第三条规定:“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房屋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已与您联系解释说明。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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