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由于10月5号结婚举办酒席,又是大龄,所以向公司提出10月8号-10月17日休婚假10天,但是公司以国庆假期与婚假不能连休为由,驳回我的申请,让我10月4日-10月13日请婚假,10月14日-10月17日请事假四天。请问相关部门,这种强制让我请婚假,剥夺我婚假的行为,是否与劳动法相悖?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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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9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解答相关政策,网民表示感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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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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