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社保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不一致,申请重新审核无人受理。
津社保【2014】23号文件指出,对于社保经办系统记录的视同缴费年限与《工龄审定表》不一致的,可向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所在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重新审核。我企业属于河西区社保管辖,河西社保征缴科查实我单位有部分职工的录入情况和《审定表》有差异,但拒绝出示差异证明和依据。去河西区劳动局养老保险科申请重审《工龄审定表》时,河西劳动局以社保没有出示的差异证明依据为由,拒绝重审。河西劳动局称,如果社保拒不提供差异依据或证明,唯有见该职工退休当月26号去社保打印点工资,才给重审《工龄审定表》,如果社保录入错误,现场修改,如果《工龄审定表》错了,就要做变更手续,手续较为复杂,可能会延误正常退休办理,责任企业承担。
河西社保称,无需社保提供差异凭证,企业提出申请,并告知劳动局有差异,劳动局就应该配合重审。
两面搪塞,事情无法办理。
据了解,自发文之日起,多家企业遇见类似问题,企业已经提前发现差异了,因为社保和劳动局工作协调问题,不能及时重审工龄,就延误职工正常退休,太不负责任了。
恳请相关领导关注解决。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