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09-15

标题:改造后暖气一户一表,停气为什么还收损失费?

尊敬的有关领导您好!我家住河西区,今年有幸享受到天津市政府的旧楼改造工程。除了顶楼平改坡、更换门窗、粉刷楼道等一系列惠民举措,还将暖气改造为一户一表。因为个人原因,我今冬不打算住在这里,于是到暖气站报停。但是办理人员让我们交20%的暖气损失费。我问:已经改成一户一表了,还有什么损失?对方说是按以前的政策执行。我认为这样的收费现在已经是不合理的了,政策应该立即予以调整。现在事实发生了变化,这部分损失已经不复存在,那么还按照以前的文件执行,显然政府的政策发生了滞后!政策应该为现实服务,现实与政策应该同步的,甚至应该先调整政策再行动。如果政策滞后于实际情况,给老百姓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那么好事没办好,违反初衷,事与愿违,最终还是不能赢得民心的。希望有关领导尽快予以调整解决。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回复时间:2014-09-1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李**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并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二是,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三是,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全体用热户分担。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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