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4-09-12

标题:天津开发区职工产假工资问题

你好,我是天津滨海开发区民营企业的一名在职人员,现已怀孕,即将休产假。关于产假工资公司制度规定:公司按《生育保险条例》之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现就产假期间工资问题咨询:

1、产假工资是每月按照本人实际工资每月支付?还是休完产假后领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是按照天津市最低标准缴纳,远低于本人实际工资)

2、如果按照生育津贴领,实际工资与生育津贴数额的差值是否由公司补足,相关文件出自何处,请给以提示。

3、如果申请10月8号开始休产假,那么10月1-7号法定假日的工资应当如何结算?

注:公司注册以来,本人为第一个怀孕女同志,暂无先例。公司人事未经此类时间,现在此咨询我天津市的相关政策规定。烦请解答,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11-0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我局十分重视,已责成相关部门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916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作人员已与网民电话联系解答相关政策,网民表示感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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