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住宅赠送面积是否应计入供热建筑面积?
我是东丽区保利玫瑰湾小区的业主,现住房屋含赠送的一间小屋,使用面积约6平方米,未安装供暖设施。今年收取供热费用时,较前两年的政策不同,供热收费人员要求交纳赠送面积50%的供热费用,并称此举是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
通过检索,《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中无相关内容,说明供热收费人员的业务素质或服务意识有待提高。通过进一步检索,《天津市居民住宅供热面积计算办法》(津政热办[2004]52号)中有如下规定:“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的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安装采暖设施的厅、厨房、卫生间,按供热建筑面积的100%计算收费面积。”《根据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卧室与厅、厨房或卫生间的关系是平行不互相包含的。由此可推,没有安装采暖设施的卧室按供热建筑面积的50%计算收费面积是没有依据的。而我所在户型赠送面积有单独户内门与厅相隔,与厅的定义的指向或实际用途明显不同,且无厨房或卫生间功能,应作卧室考虑。因此,我认为,此次供热收费人员所要求的赠送面积供热费用没有依据。请有关部门给予解疑,谢谢!
另据了解,2014年8月31日下午保利玫瑰湾某供热收费人员对供热用户态度恶劣且拒绝表明身份,请主管部门悉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