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宁* 提问时间:2014-08-28

标题:供热

我是盛世天下小区的居民,于2011年购买了一住房,但是房子下来后发现许多问题,一直在与物业沟通至今没有答复。今年打算开始居住发现热水管道和供热管道都已经被切断,我未予供热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他们要求我缴纳2012年、2013年供热费并加收滞纳金,否则不和我签订供热协议,也不给供热。请问在签订供热协议之前的供热费和滞纳金是否由个人承担,我的问题应该由哪个部门负责协调。

反 馈

回复部门:武清区 回复时间:2014-09-03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在《政民零距离》栏目上的留言后,武清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区建委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

区建委回复如下: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到期未入住的,自告知的办理入住之日起,供热采暖费由房屋所有人或租赁人交纳。

开发商通知您拿钥匙的时间为2011年,房屋如有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由开发商负责,请与开发商协商解决。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

2014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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