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请您继续关注。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8月26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市供热办调查了解相关情况。经查,现房主2013年购买二手房时未与原房主到供热站办理过户手续。根据《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十四条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已告知现房主找原房主补齐欠费后,方可交纳当年采暖费。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