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孟** 提问时间:2014-08-23

标题:咨询单位女职工在妊娠、分娩、产假期间的福利保障等方面问题

领导您好!

在您百忙之际,向您咨询以下问题:

1、若企业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非女职工自身原因),单位女职工在妊娠、分娩、产假期间,享受哪些福利保障及法律保障?例如生育保险还能按时报销吗?工资如何计算、违约金如何计算、赔偿金如何计算等?生育险报销走哪些程序能报销?社会保险如何续缴?妊娠、分娩、产假期间的女职工如何维权?

2、若企业因利润亏损依法宣告破产、非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单位女职工在妊娠、分娩、产假期间,享受哪些福利保障及法律保障?例如生育保险还能按时报销吗?工资如何计算、违约金如何计算、赔偿金如何计算等?生育险报销走哪些程序能报销?社会保险如何续缴?妊娠、分娩、产假期间的女职工如何维权?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8-2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随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已预留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或终止妊娠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待遇水平支付。

3、具有我市城镇户籍的失业人员可以在社保个人缴费窗口缴纳城镇个人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具体请咨询存档所在地的社保分中心。如果您还有其他人力社保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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