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g****** 提问时间:2014-08-20

标题:城乡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门诊特殊病报销

《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外地就医管理

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的已参保学生、儿童在外地就读期间,应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6号)的规定进行异地安置登记。参保人员选择当地一、二、三级及专科医院各一所,在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16-2号)进行备案。在备案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予以支付。

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并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的人员应参照城镇职工异地安置的办法执行,但参加城乡医疗保险人员门诊特殊病异地就医目前是无法报销的。

我父亲目前居住在武清区偏远的乡镇,我在北京工作父母和我住在一起,已经为父亲办理了异地安置手续。但在我父亲在北京透析透析是无法报销的。如果回天津又无人照顾并且离县医院距离很远。如果打车又是一笔很大的开支。

各位领导,城乡医保异地安置期间门特报销同样也应该按照本市定点医院的报销标准报销。

另外既然在异地安置中认可异地定点医院与本市医院待遇相同。应当包含门特报销。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8-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在安置地选定的医院诊断为特殊病后,应到所属社保分中心做门特登记手续,具体手续和所提供材料请咨询参保分中心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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