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4-08-20

标题:关于员工缴纳保险的问题

领导您好:

企业员工进入公司后开始试工,是不是企业应该不管该员工当月出勤多少天,都应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还是有小于15天不予上保险一说呢,另外天津都是每个月26日开始缴纳下个自然月的保险。比如员工7月18日入职,9月29日辞职,公司规定转正后给缴纳保险,但是2个月的施工期已经过了,公司开始从9月开始缴费同时补缴8和7月份的保险,但是员工已经辞职了,那么9月份缴纳的费用(企业和个人的部门)是否都应该有个人承担呢。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8-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津人社局发【2013】24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到区县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进行投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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