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4-08-18

标题:生育津贴低于基本工资?

收到的生育津贴低于基本工资怎么办?如需单位补足差额,请提供一份法律条文,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社局 回复时间:2014-08-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标准,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由用人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建议您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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